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祖羽緁
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簡士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 人為中低收入戶,且名下並無財產,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南投縣南投市中低收入戶證 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 107年10月22日投扶蘭字第107PU0000095號函檢送之法律扶 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戶籍謄本、南投縣南投 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審查表等件影本附卷可參;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家調字第309號離婚等事件卷宗, 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 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