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380號
NTDV,107,司票,380,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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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張家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仲沛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2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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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