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80號聲 請 人 張家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仲沛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2張。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