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水發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恒湘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ㄧ)請補繳陳春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除
戶時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向被繼承人陳春福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
院。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五、經查:被繼承人陳春福係於繼承陳茂德之後始死亡,故為陳
茂德之合法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