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104號
NTDV,107,司拍,104,2018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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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袁宜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邱馳翔張熙明竇瑜芬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及異動索
     引(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
     事欄)
  (三)請向被繼承人陳 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四)請補繳相對人邱馳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張熙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竇瑜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陳美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泰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英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守信(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五)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正本。
  (六)請補繳祺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須含解散前全體董事資
     料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陳報其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及其清算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
│001 │南投縣│竹山鎮 │和興  │    │431-1      │空│710.9       │37272分之433│邱馳翔、張熙│
│  │   │    │    │    │        │白│         │6      │明、竇瑜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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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