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非訟代理人 袁宜榛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邱馳翔、張熙明、竇瑜芬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附表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及異動索
引(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請補繳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
事欄)
(三)請向被繼承人陳 死亡時戶籍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四)請補繳相對人邱馳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張熙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竇瑜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陳美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泰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柯英之(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守信(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五)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及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
書正本。
(六)請補繳祺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須含解散前全體董事資
料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陳報其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及其清算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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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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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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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竹山鎮 │和興 │ │431-1 │空│710.9 │37272分之433│邱馳翔、張熙│
│ │ │ │ │ │ │白│ │6 │明、竇瑜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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