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杜怡萱
非訟代理人 呂素菱
相 對 人 張樵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聲請人對於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4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 。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自106年4月11日至107年4月10日 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無。
(八)相對人:張樵嘉。
嗣相對人於106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並簽發同 額之本票一紙及設定上開抵押權提供擔保,經聲請人於107 年3月17日提示僅獲部分付款50萬元,尚欠本金50萬元,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第三類登記簿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本票影本 等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10月9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 並於同年月12日送達於相對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相對 人逾期未為陳述,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 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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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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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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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 │空│1538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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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1 │空│400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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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4 │空│838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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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7 │空│685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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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10 │空│4128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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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12 │空│3167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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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15 │空│390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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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16 │空│1154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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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18 │空│1978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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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南投縣│南投市 │半山 │ │390-22 │空│1545 │288分之5 │張樵嘉 │
│ │ │ │ │ │ │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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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