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意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戍
一、債務人林意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意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
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