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埔里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顏來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章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
約金,暨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止已核算未受償之
利息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玖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壹萬
陸仟貳佰柒拾玖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曾
森田業已於民國100年8月8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規定,債務人已
無當事人能力,本件就債務人曾森田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
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