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822號
NTDV,107,司促,5822,2018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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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健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無 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健國業已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死亡,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首開條文 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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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