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子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
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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