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90號
NTDV,107,司促,5090,2018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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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錦銘
上列當事人與劉邦嘉林翠盆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 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 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邦嘉林翠盆核發支付命令,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通知債權人應於 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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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