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0號
NTDV,106,訴,90,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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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楊瑞萍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劉茂珍 
訴訟代理人 劉培嘉 
被   告 劉康正 

      劉茂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玲華 

被   告 林劉碧蒼
      魏素蘭 
      劉仲和 

      劉清雲 
      劉錦益 
      劉四正 
      陳劉碧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薰 
被   告 陳志昇 
      劉崇喜 
      劉崇良 
      張宗憲(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張立孚(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張明慧(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張玟玲(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投補字第206 號確認通行權存 在等民事事件(後改分106年度投簡字第382號)之認定,確 將影響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是否適當之判斷,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8日裁定命於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2日以106 年度投簡字第382號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 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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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