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楊瑞萍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劉茂珍
訴訟代理人 劉培嘉
被 告 劉康正
劉茂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玲華
被 告 林劉碧蒼
魏素蘭
劉仲和
劉清雲
劉錦益
劉四正
陳劉碧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慧薰
被 告 陳志昇
劉崇喜
劉崇良
張宗憲(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張立孚(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張明慧(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張玟玲(即張劉碧曉之承受訴訟人)
受告知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院106 年度投補字第206 號確認通行權存 在等民事事件(後改分106年度投簡字第382號)之認定,確 將影響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案是否適當之判斷,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8日裁定命於上開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2日以106 年度投簡字第382號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 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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