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林雅婷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被 告 吳王瑞芳 吳佳怡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吳秉儒 吳宜佳 吳鑄穆 吳福順 吳福田 吳淑眞 李阿燕 李寶瓊 李國財 李寶美 吳水丹兼訴訟代理人 吳福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被 告 張美雲 張美春 田燕華 張志明 施吳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育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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