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8號
NTDV,106,訴,318,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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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林雅婷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吳王瑞芳
      吳佳怡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吳秉儒
      吳宜佳
      吳鑄穆
      吳福順
      吳福田
      吳淑眞
      李阿燕
      李寶瓊
      李國財
      李寶美
      吳水丹
兼訴訟代理
人     吳福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張美雲
      張美春
      田燕華
      張志明
      施吳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育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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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