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 告 廖○恩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廖○恩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何湘茹律師被 告 彩虹大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仁傑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1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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