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9號
NTDV,105,建,9,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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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9號
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許晉通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吳家松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訴被告應給付本訴原告新臺幣560,070元及自民國105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本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本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53,573元,其中新臺幣85,728元由本 訴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67,845元由本訴原告負擔。五、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16,956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本訴原告方面:
㈠本訴原告起訴主張:
⒈緣本訴被告於民國103年9月間與本訴原告簽訂「許晉通農 舍新建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工程合約,見本院卷一第10 至11頁),向本訴原告承攬農舍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就系爭定作物簡稱系爭農舍),雙方約定於103年9月24 開工,於104年4月24日以前全部完工;嗣於系爭工程第四 期施工前,本訴被告卻以「沒有資金運作,如本訴原告不 先墊付第四期工程款就停工」等語為由,要求本訴原告先 墊付第四期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本訴原 告於104年4月29日匯款1,000,000元予本訴被告(見本院 卷一第12頁)。惟遲至104年11月間,第四期工程尚有地 磚未施工完成(參見證物3,即104年11月24日集集郵局第 39號存證信函之附件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3至22頁),且 有水泥出現空洞及蜂窩現象、並未經本訴原告同意,擅自 於外牆塗抹防護漆,致外牆醜陋(參見證物四,即104年 12月2日集集郵局第43號存證信函之附件照片,見本院卷 一第23至29頁),經本訴本訴原告請求本訴被告盡速施工 並修補瑕疵,本訴被告竟置之不理,片面停工。此時,距 雙方契約約定本應於104年4月24日完工日,本訴被告已延 宕系爭工程逾7個月。本訴原告以上開104年11月24日集集



郵局第39號存證信函催告本訴本訴被告盡速履行合約工程 、修補瑕疵並1個月內竣工,否則將依法解除系爭工程合 約,惟本訴被告即於104年11月25日晚上,持該收訖之存 證信函向本訴被告明確表明「不會復工」,本訴原告復以 上開104年12月2日集集郵局第43號存證信函通知本訴被告 解除系爭工程合約。
⒉本訴原告因本訴被告拒絕履行第四期之地磚工程,且片面 停工,不得已只好自105年1月至4月間,便自行向訴外人 新建成建材行購買地磚材料計有424,144元(證物5,見本 院卷一第30至32頁之105年1月15日、105年2月4日、105年 4月2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並委由訴外人許雅 芳繼續完成地磚工程,其工資計168,630元(證物6,見本 院卷一第33至38頁之105年1月22日、105年1月25日、105 年2月4日、105年2月25日、105年3月3日、105年4月8日郵 政電傳送現申請書影本),本訴原告自行委由第三人完成 地磚工程共計支出592,774元。
⒊本訴被告未經本訴原告同意,擅自於外牆塗抹防護漆,致 外牆醜陋,惟本訴被告拒絕於前開存證信函催告期間修補 該瑕疵,是原告只好委由訴外人玉山油漆裝潢工程行改善 外牆,共計支出133,000元(證物7,見本院卷一第39頁郵 政匯款單及統一發票影本)。
⒋又本訴原告因系爭工程未於如期竣工,而須另外向訴外人 吳國昌承租房屋,自本訴原告於104年11月25日以存證信 函催告被告履行後之104年12月起,至本訴原告提起訴訟 即105年6月止,本訴原告受有7個月之租金損害,每月租 金6千元,共計42,000元(證物8,見本院卷一第42至45頁 房屋租賃契約及第46頁之105年5月23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影本)。
⒌本訴原告以上開104年11月24日存證信函催告本訴被告盡 速修補水泥出現空洞、蜂窩現象及擅自於外牆塗抹防護漆 之瑕疵,本訴被告拒絕於期限內為修補瑕疵,本訴原告爰 依前開規範意旨,請求減少報酬150,000元。 ⒍本訴被告曾以資金不足,向本訴原告提前預支之350,000 元為第四期、第五期工程款預付,然本訴原告工程未完工 ,本訴原告已於上開存證信函中請求返還,本訴被告均置 之不理,而此,本訴被告扣除應得之承攬報酬後,該350, 000元屬於不當得利,應返還與本訴原告。
⒎綜上所述,本訴原告依民法第民法第179條、第494條、第 497條、第502條規條規範,請求本訴被告給付共計1,267, 774元,如訴之聲明,於法有據,並無不合。



⒏並聲明:本訴被告應給付本訴原告1,267,774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對本訴被告抗辯所為陳述:
⒈本訴原告於前三期均依付款進度表付款,惟第四期工程施 工前,本訴被告以「要求先墊付第四期工程款,否則就停 工」為由,同時表示「先付第四期款,付款後保證2個月 內交屋」,要求本訴原告先行付款第四期工程款,然付款 後,本訴被告於第四期工程尚未完成,就擅自停工,本訴 原告也從未拒絕本訴被告繼續施作系爭工程,此觀本訴被 告104年9月最後一次進場,擅自停工後,本訴原告一直不 斷地要求本訴被告繼續施工,惟本訴被告斷然拒絕並表示 停工絕不可能繼續施工,本訴原告遂於104年11月24日寄 發存證信函,並給予催告期間要求本訴被告復工即足為證 。豈料,隔日104年11月25日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口頭明 確表示絕不復工(有錄音存檔),催告期間過後,本訴原 告遂不得以於104年12月2日以存證信函方式法定終止合約 ,乃本訴被告所稱「本訴原告拒絕本訴被告繼續施工」云 云,已非可信。況終止合約後,反而本訴被告百般阻擾本 訴原告之善後施工(如下附圖之雙方Line),足見本訴被 告違約情節重大與不完全給付,實堪認定。
⒉兩造於105年10月10日現場勘驗,本訴原告主張本訴被告 未施作之部分(本訴被告現場承認部分):
⑴室內油漆全部(含一樓天花板清水模、二樓天花板批土 )。
⑵樓梯扶手。
⑶二樓天花板及3間廁所天花板。
⑷樓梯間粉光(3角形部分,解約後另花2000元粉光工資) 。
⑸地磚全部。
⑹抿石子騎樓牆面、二樓陽台牆面、女兒牆內側及上面、 外牆及柱子下面部分沒漆防護油漆(金油)。
⑺水電全包(包含水塔、化糞池、臨時流動廁所、工程所 需水、電設施、浴室衛浴馬桶及龍頭、全部的燈具…等 )。
⑻門窗。
⑼廚房、廁所壁磚(含1樓防水)。
⑽乾濕分離(3間浴廁)。
⒊本訴被告105年9月29日所提陳報狀附表(見本院卷一第99 至100頁),並未詳列所有項目之廠商之報價單項目以及 廠商是否有收款之證據,則其所稱已施做或已付出4,115,



162元之工程費用,均不足採信。
㈢本訴原告就鑑定人即南投縣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見本 院卷後,下稱鑑定報告)陳述意見如下:
⒈鑑定報告估計合理之施作費用6,408,021元部分,不可採 :
⑴按鑑定報告十一、結論第4點既認「…反之則由營造廠 提供專業服務,另每家營造廠有獨自之專業知識、施工 方式、施工細節不同,反映至施工造價上亦有不同,本 案的估算僅能依一般民間施工慣例,進行估價、訪價, 無法針對其營造廠商之施工方式、細節及過程進行內部 品質上之確認」等語,足見,不同的監造商,不謹會有 不同的價格估算(詳後二陳述與證物十六、十七),且 該鑑定報告並未實際依本訴被告之施工方式、細節及過 程進行內部品質上之確認,則若作為本訴原告應給付本 訴被告總價之憑據或基準,已非適當且未盡精確,此其 一。
⑵況本件無工程預算書詳列所有工資及材料單價及數量預 算書未顯示每一工程內容細項,如1.本訴被告鷹架未含 防塵網,該假設工程10萬元是否含防塵網估算(本訴被 告未附防塵網),2.工項內容為連工帶料,或施做工資 與材料價格組成(本訴被告泥作部分為施做工資與材料 價格組成),3.屋頂是否有含防水布(本訴被告未附防 水布)…相關細項並無顯示,乃鑑定意見卻認本件建造 之成本為每坪8萬7998元?更非可採。
⑶鑑定報告之各項工程中以「㎡」即平方公尺為訪價單位 ,然兩造契約是以「坪」為計價單位。故鑑定價格已有 錯誤,未精確。
⑷綜上,該鑑定書估算6,408,021元與當初雙方簽約時合 意粗估價420萬明顯差距甚大,本訴被告承攬人較具經 驗,豈會計算時自己吸收約220萬多(640萬-420萬)之 可能?另站在定作人之本訴原告一方而言,豈有因本訴 被告之承攬瑕疵或仍未完工,而需再支出220萬之理? 故自仍以雙方當時約定「建屋坪」約68坪為基準,且所 計算之總價420萬較符合雙方利益與可接受或估價之風 險,蓋此從本訴被告於合約書草稿與之後契約本文均明 確寫「建屋坪」每坪61,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頁證物 1與第195頁證物13),即足為佐。然鑑定報告估計本件 施作費用成本為每坪87,998元與總價6,408,021元,既 與事證不合,當非可採。而本訴被告援引承攬報酬提起 反訴之主張,亦無理由。




⒉本訴被告於施工前已看過其他兩家公司之報價單,故合意 420-480萬元:
⑴本訴原告曾將之前找的漢民營造有限公司報價單總價4, 749,265元(如證物16,見本院卷一第246頁)及城佑土 木包工業報價總價5,146,220元(如證物17,見本院卷 一第247頁)給本訴被告參考,本訴被告評論該2家公司 「太貴了,在搶錢」,本訴原告問若由本訴被告施作需 多少費用?本訴被告為表示其工作能力好且價格較2家 公司優惠,希望給伊承攬,故表示建屋坪61,000元且「 信用施工」(參證物13即本院卷一第195頁之合約書草 稿與系爭工程合約第9條),據此,本訴被告於簽訂合 約時應清楚其施作項目與進度、成本、利潤。故所有施 工總價,以低於該2家之報價而為420萬元,而非沒精算 。
⑵況施工之初,若有疑義,越早期處理以杜爭議方符兩造 利益,否則本訴被告有爭議,怎不提出「單價與數量等 分析表」,或馬上反應需追加項目?何況本件既是總價 承攬420萬,自無事後追加預算,方符實務向來之見解 (除非情事變更或物價上漲等不可抗力事件)與兩造之 利益。
⑶另依系爭工程合約之付款進度表備註2.「每期工程款價 額依施工進度實際產生的費用支付」(見本院卷一第11 頁),本訴原告已支付本訴被告終止合約前所有實際費 用之工程款,並無欠款。系爭工程合約第3條第4款「本 工程施作完竣後,依施工期間實際產生費用,乙方應與 甲方申請辦理多退少補」,然本訴被告工程施作擅自停 工且工程未完竣,已違約在先,其抗辯施工無瑕疵或未 遲延,均不足採信。
⒊本訴被告施工有瑕疵,亦已遲延,造成本訴原告需額外支 出損害;依鑑定報告第5頁之第十點鑑定結果及分析之⑵ 與⑶,本訴被告雖有施作,但有瑕疵:⑴抿石子與防護油 漆(即金油)之施作之瑕疵之瑕疵修補費用:211,244元 。⑵水泥出現空洞及蜂窩現象之瑕疵修補費用:77,070元 。
⒋本訴被告未施作部分,已如前述,乃鑑定意見漏未鑑定, 本院亦應傳訊鑑定人訊問是否完全完工?故本訴被告之承 攬報酬,不僅不是契約原定之420萬,更非鑑定意見所稱 ,一般營造廠完全施工無瑕疵之合理報酬6,408,021元。 ㈣本訴原告就鑑定報告及本訴被告提出之工項費用陳述意見如 下:




⒈關於附表即鑑定報告附件八工程預算書(下稱附表)之第 壹項假設工程之鷹架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以「含防塵網鷹架」訪價,估算當然價高為10 0,800元。然本訴被告於鷹架上,根本未含防塵網,故 鑑定人訪價時以「含防塵網」已有未洽。另本訴原告電 話洽詢本訴被告所委託之玉兆鷹架公司,搭設未含防塵 網鷹架工程8個月期間,估價約3.9至4.2萬元左右;再 者,本訴原告於改善外牆抿石子時,搭設不含防塵網鷹 架,所須費用也僅42,000元(如證物18,見本院卷一第 277頁)。足見,本訴被告所列金額135,000元甚高,已 難信實。
⑵系爭工程合約簽訂每坪61,000元,本訴被告應多多詢價 並依實際工程需要,搭設合理費用之鷹架,以同一建物 ,本訴原告搭設鷹架所須費用僅42,000元,而本訴被告 卻從未說明為何需要135,000元,搭設有別他家搭設鷹 架內容?也未提出附款資料,佐證實際支出金額。 ⑶南投縣內很多的鷹架工程行,以同一建物,未附防塵網 鷹架合理費用也在4萬元左右,本訴被告為何捨近求遠 去委請台中的玉兆鷹架公司呢?且以簽訂合約時,本訴 被告以每坪61,000元邀約及承攬,怎會同意以高出合理 價格3倍的費用搭設鷹架呢?
⑷本訴被告應詳細說明玉兆鷹架公司搭設鷹架與一般鷹架 公司搭設內容及程序有何不同?怎會費用高出那麼多呢 ?
⒉附表第貳項結構體工程之基礎開挖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之複價11,989元,而本訴被告提出之工程開挖 、土方搬運及整地98,000元,惟本訴被告稱「土方運輸 是指在工地附近之短程運輸,本訴原告主張無土方搬運 之問題應屬誤解」,然事實上是石土方堆置於系爭農舍 工地旁(土方堆置相片如本院卷一第323頁),沒有短程 運輸問題,如有工地附近短程運輸,本訴被告應說明土 方短程運輸從工地運至哪裡以及工程開挖及整地之數量 及單價明細各為多少。
⑵本訴被告並未詳細說明工地開挖、土方搬運及整地單價 數量,僅以「一式計價」含糊其辭,本訴被告以每坪61 ,000元邀約承攬,應善盡管理人之責,再者,本訴被告 理應清楚該工項須用何種機具?所須時間及合理價格, 怎能以「一式計價」含糊帶過,況本訴被告也以每坪61 ,000元一式承攬工程,同理,本訴原告是否理應依「一 式計價」,不必逐一核算本訴被告各工項費用。



⒊附表第貳項結構體工程之板模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之一般板模複價649,334元(以㎡為計價單位 ,單價480元/㎡、數量1,352.78㎡),清水模複價268, 839元(以㎡為計價單位,單價560元/㎡、數量480.07 ㎡);而本訴被告提出之模板工程費用798,720元/坪、 施工前放樣6,000元/坪、水溝與大門口樓梯工程、放樣 及植入鋼筋4,600元/坪,模板20,000元/坪;惟鑑定報 告於模板工程訪價單位(㎡)與本訴被告計價單位(坪 )不同,且施工前放樣為模板包商所施作,於板模施工 前,本訴被告曾告知本工程板模單價每坪為8,000元, 而水溝及大門前樓梯是否有植筋,此部分從未與監造人 確認。
⑵施工前放樣為模板包商施作,怎會模板包商施作,本訴 被告也同時施作呢?
⑶本訴被告卻曾告知其臺中友人模板費用每坪7,000元, 因挪不出時間,只好以每坪8,000元施作,施工期間, 本訴被告從未告知每坪9,600元的模板價格,價格不一 致係因被告說辭前後不一所致。
⑷本訴被告植放鋼筋施作時,監造人並未在場,本訴被告 應提出植入鋼筋之相關佐證資料,且本訴被告未檢附付 款資料(匯款單或發票)佐證該項實際支出金額。 ⑸證人姜金龍證稱:卷一第289頁附件三之板模工程明細 表,是本訴被告要求伊開立的,伊記得是完工後差不多 半年模板退場後開立的,伊有收到款項,但不清楚他叫 伊開立明細表的用途為何,伊有收到約620,000元整或 660,000元整,該筆錢有匯到伊工程款的戶頭等語;然 相對於本訴被告所提之表面證據工程明細表或收受證明 係798,720元,足見本件任何本訴被告與證人所提之已 交付證人之工程款數額或文件,形式上與實質上已有不 合,故本訴被告主張本訴原告應給付本訴被告所提出本 訴被告與證人間形式上記載「已收受多少金額或已付清 」等估價單或收受證明工程款金額,均不足採,除非本 訴被告能提出匯款給證人之匯款單或證人提出有收受之 轉帳證據(存入戶頭紀錄),否則,本訴被告於107年7 月17日所提出之調查證據狀中,所記載之費用金額,均 不足信,相同的,證人除非有提出確實已收受之金錢證 據(如存入戶頭紀錄),否則所有證人於當日之證述, 已收受之金額多少,亦乏實據,二者當不足採。 ⒋附表第貳項結構體工程之鋼筋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之鋼筋SD280複價341,072元(單價17.82元/kg



、數量19,139.87kg)、鋼筋SD420複價167,138元(單 價18.82元/kg、數量8,880.87kg)。 ⑵惟本訴被告鋼筋單價相對於鑑定人訪價貴了1.78元/kg ,本訴被告應說明鋼筋數量及單價為何差那麼多;本訴 被告雖稱「3分鋼筋均以4分鋼筋施作」,然其所述明顯 與事實不符,本訴被告鋼筋重量足足多算了9,347.26kg (37,368-28,20.74),本訴被告確實有使用3分鋼筋( 佐證相片見本院卷一第327至328頁),但本訴被告提供 鎮新鐵材行出貨單據上卻未顯示編號3分,本訴被告所 稱「3分鋼筋均以4分鋼筋施作」明顯與事實不符,且其 所提出之鎮新鐵材行出貨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14頁、 第290頁),所示之鋼筋價格為20.6元/公斤及19.6元/ 公斤,但此明顯與本訴被告手寫請款單單據(見本院卷 一第325頁)上之實際鋼筋價格19.3元/公斤,明顯不符 ;且依本訴被告手寫請款單單據(見本院卷一第324至 325頁)所示牆面改以4分鋼筋追加重量分別為1,060kg 及2,600kg,合計為3,660kg,再扣除追加鋼筋數量後仍 多算5,687.23kg(9,347.23-3,660),本訴被告從未回 應具體說明多出之鋼筋數量5,687.23kg用於何處及與本 件工程有無相關?而本訴原告於103年11月3日已支付第 一期實際產生的費用44,550元(見本院卷一第324頁) ,107年7月14日已支付第二至第四期停工前實際產生的 費用125,966元(見本院卷一第325頁)所列,足見本訴 被告所出示鎮新鐵材行出貨明細,不足採信。
⑶依據工程圖說所示,所有鋼筋標示很清楚,所有的鋼筋 數量據此概估,鑑定人概估鋼筋數量不應有太大差距, 惟本訴被告鋼筋數量(扣除追加鋼筋後)比鑑定數量足 足多5,687.26kg,差距甚大,本訴被告使用鋼筋總重量 幾乎可用「鋼構」方式建屋,那本訴原告又何必選擇鋼 筋結構;依據系爭農舍工程圖說(圖號S0-2,如本院卷 一第329頁),工程圖說本有鋼筋接搭圖示,鑑定人係 依圖面估價,且接搭方式影響鋼筋數量不大。建請鑑定 人說明是否依工程圖計算?估算有無包含接搭鋼筋?接 搭鋼筋部分數量多少?釐清事實真相。
⒌附表第貳項結構體工程之鋼筋綁紮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第貳項第6小項之鋼筋綁紮複價280,207元(單 價10元/kg、數量28,020.74kg),本訴被告提出之鋼筋 組立計86,840元(單價5元/kg、數量37,368kg);一般 鋼筋綁紮行情每單位為5元/kg(本訴被告鋼筋組立也是 5元/kg),鑑定報告訪價為一般行情2倍,甚不合理,



就當時市場時空環境背景下,市場價格怎麼可能有如此 巨大波動?宜請鑑定人重新訪價及說明。
⑵本訴被告未檢附付款資料(匯款單或發票)佐證實際支 出金額。
⑶又本訴被告提出偉誠工程行估價單(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第291頁),其鋼筋組立費為「5元/公斤」,但此 明顯與本訴被告手寫請款單單據上之實際鋼筋組立費「 4元/公斤」,明顯與事實不符。足見本訴被告所提出偉 誠工程行鋼筋組立估價單所列費用,不足採信。 ⒍附表第貳項結構體工程之混凝土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第貳項第7小項3,000psi混凝土(210kgf/c㎡ )複價677,680元(單價2,000元/立方公尺,數量338. 84立方公尺)、2,000psi混凝土(140kgf/c㎡)複價10 ,152元(單價1,800元/立方公尺,數量5.64立方公尺) ;而本訴被告提出之3,000磅513,950元(單價1,900元/ 立方公尺,數量270.5立方公尺)、2,000磅9,900元( 單價1,800元/立方公尺,數量5.5立方公尺),其混凝 土材料費小計523,850元;本訴被告於3000psi混凝土數 量270.5立方公尺,相對於鑑定報告估算數量338.84立 方公尺足足少了68.34立方公尺(338.84-270.5),差 距甚大,建請鑑定人說明本訴被告施作3000psi混凝土 數量是否正確或者是鑑定報告估算有誤。
⑵本訴被告未檢附付款資料(匯款單或發票)佐證實際支 出金額;而工程圖所示建物格局大小都很明確,惟本訴 被告與鑑定人所提供資料顯示,鑑定人依據工程圖圖書 估算3,000psi混凝土數量為338.84立方公尺,本訴被告 使用數量270.5立方公尺,該數量明顯不足68.34立方公 尺,金額差距高達136,680元(68.34立方公尺*1,900) ,足以顯示,本訴被告未依工程圖用料施作,明顯有減 料之可能。
⒎附表第貳項結構體工程之壓送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之壓送複價86,120元,而本訴被告提出之壓送 車工程費用83,050元。
⑵惟基礎混凝土壓送過程中,根本沒做搗實動作,致基礎 多處空洞及蜂窩瑕疵,足見本訴被告實有偷工之嫌。 ⒏附表第貳項回填碎石級配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之回填碎石級配複價25,251元(單價130元/立 方公尺,數量194.24立方公尺),而本訴被告提出之碎 石級配17,200元(單價80元/立方公尺,數量215立方公 尺);惟本訴被告於第1次請款時提供請款明細資料-碎



石級配單價為480元/立方公尺,比本訴被告提出之工程 費用明細表足足多350元/立方公尺,不甚合理,本訴被 告應予說明。
⑵依據本訴被告手寫之請款單(見本院卷一第324頁), 碎石級配運費為16,200元(216㎡*75元)單價75元與鉅 均企業社及配運費單價80元不一致,多列5元,並非實 際費用。
⑶依本訴被告手寫請款單據(見本院卷一第324頁),其 提供碎石級配單價為480元/立方公尺,比鑑定人訪價之 130元/立方公尺,竟然高出350元/立方公尺,市場行情 波動怎可能有如烈變動呢?足見本訴被告前請領10萬元 碎石級配費用相當不合理,本訴被告應以實際費用請款 ,並返還高出單價的款項。
⑷本訴被告未檢附付款資料(匯款單或發票)佐證實際支 出金額,本訴被告所出示鉅鈞企業社單據,不足採信。 ⒐附表第參項泥作工程部分:
⑴鑑定報告之泥作工程係以「連工帶料」方式計算,與被 告提出之工程費用明細表係以「施作工資與材料價格組 成」方式計算,二者計算方式基礎不同。
⑵鑑定報告之外牆打底複價158,508元(單價350元/㎡, 數量452.88㎡)、屋頂打底複價72,144元(單價550元/ ㎡,數量131.17㎡)、內牆打底複價268,420元(單價 400元/㎡,數量671.05㎡);內牆粉光199,638元、室 內粗清10,800元、外牆抿石子(不含打底)複價339,66 0元(單價750元/㎡,數量452.88㎡)、內牆粉光+油漆 複價457,993元(單價780元/㎡,數量587.17㎡;介面 施工瑕疵修補77,275元、批土+水性水泥漆170,279元) 。
⑶就鑑定人106年12月11日投建師鑑(10602)字第1040號 函(見本院卷一第255頁)之鑑定意見,有關第2頁之表 1-1編號5細項費用以下各項分析,說明如下: ①施工介面瑕疵修補部分:從備註2.說明,既以:「.. 係針對前一手廠商施作粉光工項完成度認知不一,而 所做之瑕疵修補..」,則該修補即非必要性之支出, 或可有可無。再者,本訴原告針對前一手廠商粉光部 份是有做小部分的瑕疵修補,但並非用鑑定單位所述 水泥沙漿方式修補,而是用「批土」方式修補,該費 用包含在玉山油漆裝潢工程行之油漆批土內,沒另計 算費用(該瑕疵修補費用支出實際上為0元),所以 ,鑑定單位事實上多估算了非必要性支出費用計77,2



75元。
②室內粗清(廢料、垃圾)部分:工估計太多,實際上 該工項需要到6個工嗎?鑑定單位函並未實際說明「 為何要那麼多的工?」,一天倒垃圾10,800元? ③內牆1:3水泥粉光部分:所列之內牆1:3水泥粉光( 連工帶料)單價為340元(複價199,638元)偏高。蓋 經本訴原告訪價,該粉光(連工帶料)市場行情為 250元(本訴原告之泥作師傅所報。複價146,793。乃 鑑定單位所列粉光(連工帶料)單價既貴90元(貴 36%),複價就貴了52,845元(199,638-146,793), 差距甚大。
④內牆批土研磨刷一底二度水性水泥漆:估算該工項單 價290元(複價170,279元)偏高。蓋本訴原告所列品 質更好之立邦淨味室內粉刷+批土一底二面計144,000 元比鑑定單位還要便宜,再者,本訴原告市場訪價, 如以相同材質的水性水泥漆+批土之市場單價行情為 151.25元/(複價88,809元,玉山油漆裝潢工程行所 提供資料),鑑定單位所列單價貴138.75(貴91.74% ),複價就貴了81,470元(貴91.74%),差距更大。 ⑤綜上所述,依本訴原告實際上施作工序、以相同的材 質及市場行情估算所須費用為246,402元(即10,800+ 146,793+88,809),與本工程該工項實際產生費用差 距甚大。
⑷而本訴被告提出之工程費用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10至 126頁、第282至301頁),其吊車24,000元/3天、泥作 材料(新建成材料行)235,199元、細砂(含運)35,46 0元、金油粉刷工程9,639元、泥作工程634,190元包括 內牆粉光+外牆打底工資375,310元(工資單價330元, 數量1,137.32㎡)、外牆抿石子工資216,410元(工資 單價550元,數量393.48㎡)屋頂打底42,470元(工資 單價330元,數量128.70㎡);惟:
①吊車吊水泥沙需要3天的時間嗎?本訴被告未說明使 用吊車3天之實際施作內容為何?本訴原告於施作2樓 地磚時,吊地磚工程所需水泥沙、地磚及其所須材料 ,僅用60分鐘,吊至2樓露臺幾乎全滿,而本訴被告 卻要花3天時間吊泥作工程2樓所需的水泥沙,令人匪 夷所思。本訴被告所提出之泰昇工程行簽證單,不足 採信。
②又新建成建材行提供奈米養護劑為水性,且其特色說 明「保持原有材質,防水、抗污染(建物長期汙染,



清洗後永保如新),耐天候永久性,不變色不變質」 (參證物27說明書,見本院卷一第353頁)。但本訴 被告所用防護漆為油性(如104年11月24日存證信函 附件之瑕疵相片即本院卷一第16至20頁),顯然本訴 被告並非使用用該奈米養護劑,就此新建成建材行及 玉山油漆工程行均可證明被告並未使用奈米養護劑; 本訴被告既然未使用新建成建材行提供之奈米養護劑 ,然卻出具新建成建材行對帳明細表104年4月15日進 貨奈米養護劑5桶12,500元?而新建成材料行先前跟 本訴原告表示「104/4/15進貨之奈米養護劑5桶」計 12,500元,已被退貨,對帳明細表卻未列於退貨名單 ,且新建成材料行又表示該部分實際結算費用約為21 萬左右,因此,本訴被告所列泥作材料金額235,199 元為不實陳述;而金油粉刷工程費用只有9,639元, 足以證明本訴被告使用劣等材質、施工程序瑕疵及施 作未完成等。
③又依據本訴被告提出之估價單(見本院卷一第295頁 ),泥作工程所示之外牆抿石子施工面積記載393.48 平方公尺,然本訴被告手寫之估價單(即本院卷一第 325頁),所列抿石子面積卻460.5平方公尺(天鵝石 417㎡+丹霞石43.5㎡),相差甚大,顯然該項抿石子 材料數量,本訴被告灌水向本訴原告請求。足見被告 所出示新建成建材行對帳明細表所列金額作為本訴被 告材料支出金額,不足採信。
④本訴被告自行停工後,本訴原告委由訴外人許錦智師 傅施作泥作工程,抿石子工資為400元/㎡,打底工資 為250元/㎡,而本訴被告所出示泥作工程估價單單價 分別為550元/㎡及330元/㎡,並且,本訴被告不斷重 複說「本訴原告都要用便宜的」,本訴被告怎會僱用 很貴的工資呢?明顯不合常理。足見本訴被告所出示 泥作工程之估價單,不足採信;又二側水溝、騎樓及 大門前樓梯打底及抿石子數量由本訴原告施作,應從 鑑定報告452.88㎡扣除本訴被告施作數量393.48㎡, 即59.40㎡為本訴原告所施作打底及抿石子面積。 ⑤又鑑定報告估算粉光(連工帶料)單價過高,經洽詢 泥作師傅粉光合理行情(連工帶料)單價應為150至 250元/㎡;本訴原告前曾電話洽詢泥作工頭陳憶沛表 示:室內粉光(含打底)280元/㎡、牆外及屋頂打底 250元/㎡、抿石子400元/㎡,與本訴被告所列泥作工 資單價明顯有差別;而本訴原告所找泥作師傅泥作工



資分別為粉光(含打底)280元/㎡、牆外打底250元/ ㎡、抿石子400元/㎡;再者,樓梯往上左側三角牆面 粉光係由本訴原告施作。
⑥本訴被告稱「外牆油漆係本訴原告二次施工不當所致 ,與吳家松無涉。」與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A.外牆抿石子防護漆瑕疵部分係指停工前之104年11 月24日存證信函上所附吳家松施工所致之瑕疵(證 物3即本院卷一第16至22頁相片),實與本訴原告 二次施工無關,本訴被告應以停工前施作之瑕疵進 行爭辯。
B.本訴原告委請玉山油漆工程行施作係以噴漆為之( 如本院卷一第329頁之相片),並無相關刷痕,本 訴被告未刷防護漆部份即騎樓牆面及二樓露臺牆面 ,經本訴原告委請玉山工程行施作後之抿石子防護 漆無瑕疵之相片,無刷痕無水漬無塗抹不均之瑕疵 ,本訴被告所稱與事實不符。
C.本訴被告所施作該外牆抿石子油漆瑕疵部份,係因 本訴被告於外牆抿石子施作完畢後,立即進行防護 漆施工作業,有水痕未做清洗動作,以致多處水痕 擦進防護漆內,以刷子方式施作,以致多處有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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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立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兆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泫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