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22號
NTDM,107,聲,822,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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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松淵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第1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松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松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另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 定,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 9631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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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