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99號
NTDM,107,聲,799,2018102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庚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庚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庚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 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7 年10月5 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庚維前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 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105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同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39 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本院以10 6 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1月確定。受 刑人於105 年7 月4 日入監執行上揭等案件,嗣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7 年10月5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8360 號文號核 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0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836 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