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07年度,331號
NTDM,107,投簡,331,2018100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投簡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宥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宥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被告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 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於105 年9 月1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5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於 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105 年10間,再因施用 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投簡字第606 號判決判處徒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追 訴。
㈡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指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 為,為施用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於105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 度投簡字第6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6 年3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 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執行後,猶不 知悔改,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身健康甚鉅,顯 見被告仍未戒除惡習遠離毒品,犯後於警詢中坦承犯行,自 述其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7 頁) ,復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身心之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王元隆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雅 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