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林秀夫
賴秀鳳
林以晟
林仕勛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瑞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 年度審訴字第200 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亞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