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7年度,1號
NTDM,107,原交附民,1,2018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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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賴雪如女 8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被   告 陳鐵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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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