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被 告 胡惠珊
(其餘5人被告,姓名不詳)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②451-2地號、③451-
3地號、④583地號、⑤583-1地號土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
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6年東關地所字第512
0號,以繼承為登記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
」資料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①被繼承人胡明進之除戶戶籍
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
冊所載全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第一類權利異動索引。
④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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