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陳德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紫熹花園山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二、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16條第1 項第2款。②「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款)。③「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第121條第1項)。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03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陳報補正 :㈠被告紫熹花園山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㈡載明前 揭事項、含附件之完整起訴狀及繕本過院。而上開裁定在送 達原告(送達證書回證)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 ,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據此,是原告之訴顯不 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