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258號
TNEV,107,南簡補,258,2018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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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
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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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義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