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258號
原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
8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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