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陳傳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錦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