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305號
TNEV,107,南簡,305,2018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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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陳傳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錦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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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