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被 告 許雪芬
徐媄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遭被告搬走之冷氣機價值,為另棟租賃物之房客因積
欠原告租金新臺幣(下同)8,500 元加計水電費12,000元未付,
合計20,500元,而用冷氣機抵償欠款而來,足認冷氣機價值為20
,5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