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95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彰
被 告 鄭伊芸
被 告 郭家蓁
兼法定代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95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0月8日下午2時0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陳鈺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七年五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七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鈺翰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