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781號
原 告 翰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绣茵
訴訟代理人 陳庭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禾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 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 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小額程序, 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 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52條、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自明。
二、查,黃昱銓並非被告昌禾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被 告之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可按,然原告竟以黃昱銓為被 告之法定代理人,顯有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準用同法第49條、同法第43 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 1 項,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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