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180號
TNEV,107,南小,1180,2018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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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蔡幸芳
      蔡榮忠
      謝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1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10月19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楊意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蔡幸芳蔡榮忠謝錦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蔡幸芳蔡榮忠謝錦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意萱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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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