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勞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李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失業給付差額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係因請求
給付薪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
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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