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67號
原 告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信(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
王龍寬 律師
林庭宇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區域計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辯
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
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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