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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538號
TPBA,106,訴,538,2018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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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陳仕勇
被 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代 表 人 蔡蒼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 律師
 李文娟 律師
葉昱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上字第354號提供行政資訊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 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 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緣原告以事證稽憑為由,分別以民國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 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1),向被告申請閱覽 、抄錄及複製:序號1「南迴鐵路案黃福來於95年6月16日、 17日電腦儀器測謊後整檔列印輸出之制式鑑定書(不是95.0 7.14刑鑑字第0950103356號人為評量製作之鑑定書)」、序 號2 「南迴鐵路出軌案95年間搜索販售意妥明之藥頭游承建 ,該藥頭游承建涉嫌違反藥事法之移送書封面及文號」,及 105年9月29日被告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編號NO .2,下稱申請書2),向被告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序號1 「950317案96次莒光號出軌現場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 料」、序號2 「950317案連軌線鑑定、試剪報告及相關往來 公文資料(含照片及錄影資料)」、序號3 「950317案魚尾 鈑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資料(含照 片及錄影資料)」、序號4 「940621案2057次列車出軌現場 及勘查照片、錄影等相關資料」、序號5 「940621案魚尾鈑 螺絲及螺帽、彈簧扣夾等鑑定及相關往來公文等資料(含照 片及錄影資料)」,經被告予以否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原告於105年9月29日申請上開申請書2序號4之資料閱 覽、抄錄及複製之請求部分,亦曾另案向本院提起訴訟向內 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下稱鐵路警局)請求提供完全相同



之行政資訊,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3號(下稱鐵路警局 案一審)於107年2月22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應依原告民國105年9月29日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於 依法繳納應納之規費後,複製或攝影民國95年3 月17日第96 次莒光號列車出軌現場勘查照片、第96次莒光號列車出軌魚 尾鈑螺絲試拆實驗報告,及民國94年6 月21日第2057次自強 號列車出軌現場勘查照片之行政處分。」在案(見本院卷第 182至189頁),惟鐵路警局就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 行政法院以該院107年度上字第354號受理在案(見本院卷第 181 頁公務電話紀錄)。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鐵路警局案 就上開請求部分完全相同,而鐵路警局案一審就此部分業已 判決准許,雖目前進行至上訴審程序,如鐵路警局案最終准 許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確定,則其自無於本件向被告為完 全相同並重複請求之必要,而有影響本件判決結果之情事存 在;且為求訴訟經濟,避免裁判歧異及重複調查之勞費,是 本院斟酌上情,認本件宜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 裁定本件於鐵路警局案訴訟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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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