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1658號
TPBA,106,訴,1658,2018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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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58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容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陳首珍
 陳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害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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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