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4號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韓碧祥(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律師
蔡步青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宏謀(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許靜宜
徐嘉君
參 加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文隆(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行政訴 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本院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104年 度訴字第917號行政訴訟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 第503號判決廢棄發回後,本院以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2號更 為審理),原告已具狀撤回起訴,此經本院調閱106 年訴更 一字第82號卷宗查對無誤。本件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消滅 ,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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