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9號
原 告 李素瑜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
吳彥明
被 告 熊明河
林明勇
鄧仁政
林奕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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