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7年度,22號
TPEV,107,北訴,22,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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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22號
原   告 東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訴訟代理人 俞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豪伻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5,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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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