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63號
原 告 許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