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 典之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被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勝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3787元【計算式:日幣 161
萬6628元×107 年8 月15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0.2807=新臺
幣45萬37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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