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2073號
TPEV,107,北補,2073,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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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原 典之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胡俊暘律師
被   告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勝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萬3787元【計算式:日幣 161
萬6628元×107 年8 月15日起訴時現金賣出匯率為0.2807=新臺
幣45萬37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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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