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016號
原 告 陳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利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職權撤銷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及裁定
返還溢繳裁判費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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