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993號
TPEV,107,北補,1993,2018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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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玲
被   告 趙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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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