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玲
被 告 趙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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