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79號
原 告 柳約有
訴訟代理人 劉冠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昌通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仟伍佰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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