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53號
原 告 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存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被 告 梁婷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零捌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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