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江欣晏
上列原告江欣晏因與被告陳春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伍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