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1948號
TPEV,107,北補,1948,2018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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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1948號
原   告 江欣晏
 
 
上列原告江欣晏因與被告陳春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參萬伍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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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