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8613號
TPEV,107,北簡,8613,2018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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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
  原告 丁巧凌

  被告 金敏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8613號給付款項事件,於中華民國1
07年10月23日下午2 時23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9,000 元整,及民國自107 年10月 10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遵守與原告約定將原告向遠東銀行借款用以加入麗富 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十萬元取走,且未按期替原告繳交 應付遠東銀行之借款利息,致原告受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損害。
二、被告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賠償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損害 。
三、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確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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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