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傑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 萬3330元部
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9 萬3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