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009號
上 訴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明翰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八○
○九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
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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