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8009號
TPEV,107,北簡,8009,20181016,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009號
上 訴 人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明翰間因本院一○七年度北簡字第八○
○九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
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