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8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好人好好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惠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福滿吉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蔣頌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898 元(計
算式:224,898 元+90,000元=314,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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