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799號
TPEV,107,北簡,1799,2018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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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怡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濬紳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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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