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怡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濬紳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7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97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