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4750號
TPEV,107,北簡,14750,2018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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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750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蔡辰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芳謝萬財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查報本件被繼承人謝林涼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所有權人為謝萬財之臺北市○○區○○段○○段○○○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以及上開土地與同地段三九0建號建物地籍異動索引,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有 如主文所載應補正事項,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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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