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14240號
TPEV,107,北簡,14240,2018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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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424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黃偉誠 
被   告 林政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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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