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520號
原 告 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簡剛彥
劉宜屏
被 告 放入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煥榮
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零柒佰元,應繳裁
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參仟玖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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