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被 告 郭孝晟
訴訟代理人 謝曜桀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27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下午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 元,及自民國107 年6 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20,000 元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騎乘車號000000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凌晨三時十五分 在台北市漢口街一段懷寧街口撞擊原告之被保險人朱建光所 駕駛AFK0058 自小客車,並致原告理賠朱建光之車輛受有損 害。
二、理由要領:
依交通事故現場圖及本件兩車撞擊位置判斷認定本件車禍係 被告之單一過失所致,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賠償。經本 院約略按通常折舊標準計算折舊,並加計工資新台幣43,164 元後,認為本件被告應賠償金額為新台幣120,000 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及假執
行之聲請。另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定擔保及免假執行之擔 保金額。又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酌定如主文第三項。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庭捨棄原告部分之上訴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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